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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太政办发〔2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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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太政办发〔2018〕4号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太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15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县各单位。

 

太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强化政府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遏制“低中高结”的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以下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 各类专项建设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的资金);

(二)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专项基金);

(三)县国有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 (含国外贷款);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建立工程变更管理联审制度。设立由县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公管局及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专家等组成的工程变更管理联合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审查办),对工程变更实行定期联合审查。

联合审查办设在县发改委,负责联合审查的受理和日常工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联合审查工作。

(一)行业主管部门及其项目建设单位工作职责:

1.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工程变更的监管和初步审查工作。审查内容包括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充分性等。出具工程变更行业初审和变更工程资金来源意见。

2.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实施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项目建设施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工程变更手续,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参加建设单位工作职责:

1.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工作,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审核,并提出技术性意见。

2.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3.施工单位: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等工作,根据工程变更批准的意见具体实施。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严禁利用设计变更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先勘察测量、后设计、再施工的建设程序,向投标人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有效避免和减少招标外延续施工的分项工程及施工中设计、材料的变更,使工程决算价和预算价基本保持一致。

严格控制暂估价项目规模,变更部分具备另行招标条件的,应按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规定另行招标。建设单位不得通过工程变更规避招标。


第二章  变更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原施工措施、设计方案和图纸工程量的变更。

第七条 工程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满足工程现场实际需要,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节能环保和社会风险要求。

第八条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中漏、缺的设计内容;

(二)因勘察资料不详尽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五)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六)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八)因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调整;

(九)根据县政府或县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的,不予办理工程量变更:

(一)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

(二)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

(三)缺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缺少相应设施的;

(四)利用清单子目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案的;

(五)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不熟悉导致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

(六)未经同意擅自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施工图、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程量

(七)工程合同和施工图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

(八)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九)固定总价合同前提下投标漏项的内容

(十)其他不予办理工程量变更的情形

第十条  工程变更分为一级变更、二级变更、三级变更和四级变更,按单项变更影响造价程度分档管理

一级变更:单次变更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或累计变更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且在合同价15%以上(含15%)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先报请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后方可进行项目变更程序。

二级变更:单次变更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或累计变更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且在合同价15%以内的,或累计变更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且在合同价10%以上(含10%)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先报请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定后方可进行项目变更程序。

三级变更:单次变更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或累计变更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且在合同价10%以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先报请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后方可进行项目变更程序。

四级变更:单次变更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累计变更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且在合同价10%以内的。


第三章  变更条件

第十一条 因建设规划的调整需变更工程造价的,应提供规划批准意见书、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资料。

第十二条 因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变更,应提供有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认可的原因分析和经济论证等资料。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应提供可选择的设计变更方案,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及监理单位的技术审核和经济论证资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核意见书,需要专家论证的提供专家论证资料,较大设计变更还应提供工程原审图部门的重新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材料与设备换用、招标暂定价的确认,应提供建设、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的书面意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质量等级、生产厂家以及市场询价签证等资料,经联合审查办批准以后,方可进行材料采购招标和造价变更。

第十五条  使用先进技术,或变更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建设、环境保护等,应提供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认可的变更施工方案、经济论证资料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新技术标准、设计规范的运用,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政策性调整,应提供原设计或造价编制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和相应的政策依据文件。


第四章  变更程序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申报程序:

(一)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依据、内容和责任。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查并分别签署意见,盖章确认,跟踪审计项目变更造价,还需经项目审计组审核。工程造价变更须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同时签字确认。

 (三)工程造价变更联合审查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交。建设单位将申报资料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审查结论,对符合要求的,报联合审查办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办对符合变更要求的工程变更予以受理,并及时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对符合本办法的工程变更出具审查结论和会议纪要。行业主管部门对联合审查结论根据第十九条上报县政府按相关程序审批。

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变更,由联合审查办直接受理,按本办法进行联合审查上报审批。

(四)工程造价变更联合审查申请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工程变更会审申请函件和工程变更情况总体说明。总体说明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等;

2.工程变更事项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须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字盖章;

3.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4.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

5.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会会议纪要。其中,单项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程度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

6.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估算表;

7.实验资料和测量资料;

8.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

9.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五)对县规委会、县土委会、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调度会等会议提出的工程变更事项,在符合实际需要的前提下,应严格按照工程变更申请审批程序规范办理。审计部门按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依据进行审计。

(六)工程施工招标时,原则上应不设暂定量和暂定金。如确需设置的,应明确暂定量和暂定金的额度、使用范围和内容,总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控制价的5%,特殊情况下超过5%的,由建设单位及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公管局意见。暂定量和暂定金包含在施工招标范围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暂定部分实施前编制正式的控制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未包含在施工招标范围内的,由建设单位按变更程序申报,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严格做好现场计量工作,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联合审查程序:

(一)工程变更联合审查,建立例会制度,原则上半月召开一次例会,特殊情况,随时召开。联审会议由联合审查办视项目情况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参加。

(二)联合审查办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受理报审资料,对初审意见不明确、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进行联合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对上报的所有技术经济资料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三)联合审查办会同参加会审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进行联合审查,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联合审查单位应当对现场进行踏勘。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会审单位要求,积极配合做好联合审查和现场踏勘工作。对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重要变更,实行相关部门和专家联合审查,审查组专家成员负责对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技术参数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该项目变更的重要审核依据。

(四)对于联合审查单位现场确认和联合审查通过的工程变更项目,需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复核或另行补充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联合审查会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完善。变更资料齐全后,联合审查办在3个工作日内发变更会审纪要。

  (五)参加联合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应在联合审查会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联合审查办,审查意见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联合审查单位半数以上(含)不同意的,变更不予认可。

(六)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工程变更联合审查原则上采用例会制、AB岗参会制和缺席默认制。

(七)工程变更联合审查主要内容是审查工程变更是否成立,以及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必要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等,不代替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是否变更的决策,不代替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审计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具体量和价进行审查。工程变更最终的量和价,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工程变更由联合审查办会同参加审查单位进行会审后同意变更的,填报《工程变更事项审批表》(附件2),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一级变更,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联合审查办审核后,审查结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交县政府县长办公会审定。

(二)二级变更,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联合审查办审核后,审查结果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初审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三)三级变更,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联合审查办审核后,审查结果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

(四)四级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在7个工作日内,报联合审查办备案。

第二十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根据情况及时召集联合审查办成员单位和设计(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商定,根据商定书面意见,边报批、边实施,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一)在工程基础开挖时遇暗塘、暗沟、流沙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引起变更的;

(二)紧急抢险工程发生工程变更时;

(三)旧城改造维修、老路改扩建、春季绿化等季节性较强及实施时无法封闭公共交通的工程发生变更时;

(四)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工程基础及隐蔽工程发生变更时;

(五)工程基础开挖遇不明障碍物、重要文物,需要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的。


第五章  变更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未经审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联合审查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联合审查认为不得变更的项目,不得以其他理由再次提出。严禁将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进行规划调整或征迁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规划局、征收办、公管局办理相关规划及造价调整手续,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组织履行变更报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涉及概算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联系县发改委按照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工作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变更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变更的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等级,或工程量较大具备单独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工程造价变更报批手续的,合同价不得调整,审计单位不予认可,财政部门或政府平台公司等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 联合审查办应当建立审核工作档案,按月将工程造价变更备案情况、造价变更原因、审核情况等及时归档,并通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应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资金管理部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时不得予以计量。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与施工、造价咨询、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单位的责任。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设计漏项超过初步设计概算3%的,扣除设计单位10%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的,扣除设计单位及施工图第三方审核单位各10%的设计费;累计变更量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扣除设计单位及施工图第三方审核单位各20%的设计费;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的,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自行承担,累计造成工程变更量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追加扣除监理单位20%的监理费用;招标代理按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错误、定额套用错误,导致预算误差在6%以上、10%以下的扣除代理费用30%,误差在10%以上的不支付招标代理费。以上各单位年度累计发生以上情况达到2次及以上的,从行业主管部门确认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向其购买中介服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审查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有另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太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规定》(太政办发〔2016〕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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